乡镇卫生院违规加价现象频现 卫生院加价率近100%

2012-06-26 14:21:58    来源:  作者:

  据该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确认,记者的经历并非个案。“一般来说,定价20元的药,卫生院最少要变相多收7到8元。”

  卫生院擅自提高的不仅仅是药价,在服务费方面也是如此。

  据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称,有的病人输液一次,得交25元的输液费。这25元含治疗费3元、材料费12元、其他10元。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这部分费用全国一般的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

  该医生告诉记者,卫生院只提高了处方类药品价格,非处方类药品价格由于在药店能够买到,所以还是以原价出售。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该卫生院大厅暗访数位前来看病的患者后发现,多收费现象确实不只是发生在记者身上。

  在之后的采访中,该卫生院的程姓院长否认药品加价现象的存在,“这是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不会拿院长的帽子当儿戏”。

  卫生院院长:加价卖药是“不得已而为之”

  但程院长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承认,卫生院运转存在困难。自从2010年12月26日湖北施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后,原本占卫生院收入60%多的药品利润没了,取而代之的是地方财政拨款。但这部分拨款比较少,不足以填补空缺,“财政拨款和之前的药品利润肯定是没得比的。医生收入和医改之前相比也是要少一点。”程院长说。

  “如果基层卫生院基本药物乱加价现象存在的话,那原因便是‘零差价’推行后,卫生院经营困难不得已而为之。”河北某地卫生院的王院长(化名)告诉记者。

  他对记者说,卫生院本应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机构。这点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中有明确规定:“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要求“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但在过去,乡镇卫生院的运转更多是靠卖药来维持。

  据报道,2010年河北省乡镇和社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0.56%和52.84%。(2010年河北并未推广基本药物制度——记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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