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进一步简化药品价格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4-09 14:25:06    来源:  作者:

(桂价格〔2009〕65号)

各市、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经研究,我局决定暂缓执行桂价格〔2009〕55号文件。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决定简化药品价格备案业务工作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范围的界定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和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桂价格〔2005〕315号)规定范围内的药品。

  (二)凡进入广西市场上销售的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以及纳入国家和广西《医保目录》的药品(含国产药品、进口药品、进口分装药品)除本条(四)规定情形之外,参加政府集中采购之前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向我局申报价格,并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我局将负责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通过《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凭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作为参与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活动的价格证明材料。

  (三)凡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列入价格备案范围:

  1、国家和我局尚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但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总代理或总经销)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公布最高(或临时)零售价格的;

  2、国家和我局已通过正式文件制定公布同一品种不同剂型或规格的价格,而企业申报的剂型或规格的价格国家和我局尚未制定公布,需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等规定核定公布价格的;

  3、我局已制定过最高零售价格,但主产省(市、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或调整了价格且幅度较大的品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办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

  1、国家发改委(含原国家计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正式文件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

  3、新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含2005年后调增进广西医保目录的药品)主产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品种;

  4、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

  二、药品价格备案需提交资料

  办理药品价格备案按附件一要求提交资料。为不断提高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事项,以药品生产企业为基本单位直接办理,药品生产企业不方便直接办理的,只能委托一个机构统一办理,以避免对同一企业同一药品品种出现多次、多个机构重复办理现象。对那些在办理药品价格备案事项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一经查实,二年内不给予办理有关药品价格备案事项,同时,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取消其参与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或招标)活动资格。

  三、药品价格备案受理方式

  1、会员网上受理。登录网址:www.gxyyw.com

  2、非会员送达受理。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我局以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药品价格备案需提交资料

  二、“药品价格备案申报表”格式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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