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王医药销售劣药阿莫西林片案

2020-10-18 13:54:05    来源:  作者:内蒙古药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20200821中,内蒙古海王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标示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的批号为1903001的劣药“阿莫西林片”遭处罚。

具体信息如下:

类型: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型:非自然人
企业(机构)名称:内蒙古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0NJJDB6Y
企业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联系电话:15248171274
案件名称:内蒙古海王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阿莫西林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吊销决定书文号:(内)药监药罚〔202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1.080000
没收金额(万元):0.06615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61.5元,并处货值金额5400元两倍罚款,计10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461.5元。
主要违法事实:依据2019年自治区药品监督抽验工作计划,2019年8月2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公司经营的标示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的批号为1903001的“阿莫西林片”进行监督抽验,经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书编号:Y-J-20190267),不符合规定项为“有关物质”,该检验报告已于2019年12月31日送达该公司,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于2020年1月2日对该批药品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申请复验,2020年3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该批次药品出具了检验报告,结果仍为“有关物质”不符合规定(报告书编号:2020000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2020/8/14
处罚有效期:2020/8/19
公示日期:2020/8/21
公示期限:2年
公示截止期:2020/8/20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000MB151973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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