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008-08-18 17:47:35    来源:  作者:

  自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由各级医学会承担,从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因质疑鉴定机构独立性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鉴定争议。但是,从医学会实施鉴定一年的情况来看,鉴定专家组在实施鉴定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也出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有的鉴定专家组在鉴定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这是错误的,有违鉴定的本意,也违背法律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法律规则,适用上有讲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诉讼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该规则的适用,应当有一定的限定。

  1.这是一项诉讼举证规则 是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案件中的特定待证事实分配举证责任的方法。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法官将其作为对诉讼案件予以裁判的一项依据,不至于使诉讼案件久拖不决。这样做也是法律上对于一些举证困难的案件在具体处理中的一种补救办法。

  2.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之所以要求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进行举证倒置,是基于该类案件一般是一种侵权案件,因而涉及侵权责任构成、归责原则等法律问题,而“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正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的两个重要而复杂的构成要件,因此,法律这样规定是要解决案件中被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问题。

  3.该规则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的法官 法官在适用该规则的时候,运用其系统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甄别证据真伪,确认庭审中认可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真伪的程度。此外,法官在庭审中还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情况,来判定被告医疗机构是否完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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