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规定

2008-08-18 17:50:22    来源:  作者:

  高法有关人士还说,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责任转换,如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在与医院打官司前,患方先要把有关的司法解释认真看上几遍,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 医院为什么怕举证?

  新华社记者 孙承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医疗诉讼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定颁布后,社会各界普遍欢迎,部分医院、医生中却传出了“不满”的声音。“谁还敢当医生?”、“医院还能开吗?”北京几家医院、几位医生的“质问”,流露出一种难以言说的抗拒情绪。一个司法规定,居然引起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反映,不能不引人深思。

  医院为什么怕举证?思来想去,似乎没有什么过硬的理由。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律专家已经指出,事实上,过去出现医疗诉讼时,医院也是不断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新规定只不过将举证责任作进一步明确的界定,何以引得医院、医生如此强烈的“反响”?

  细细想来,部分医院、医生的反应也有其逻辑。新规定将举证责任划分给医院一方,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传统弱势地位。这就意味着过去经常因为缺乏医疗专业知识、无法提供医疗记录而不得不败诉的患者,在今后的医疗诉讼中有了打赢官司的可能。一贯高高在上、自我感觉良好、“很少输官司”的一些医院、医生,面临如此前景怎能不连连喊苦?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