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堕胎胎儿该不该作为证据保留

2008-08-18 19:49:14    来源:  作者:

  对于堕胎下来的胎儿,医院通常是作为“特殊的垃圾”处理掉,一般不会保留,司法机关也没有这种要求。然而,最近发生在南京浦口区的一起特殊案件催生了一项特殊制度,也引发了人们对于这一制度的思考……

  日前,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会同该区公安分局、卫生局联合下文,要求驻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有疑似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到医疗场所进行人流、堕胎,以及在其他医疗检查中发现有可能被性侵犯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保留有关物证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催生这一制度的,是发生在该区的一起刑事案件。

  继父造孽13岁继女无奈堕胎

  家住浦口区珠江镇的聂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不满14岁的女儿怀孕了6个月,而做出这种伤天害理事情的居然还是自己的丈夫,也是小孩的后爸——吴金山。
1999年底,在别人的撮合下,聂某开始与第四任丈夫吴金山生活在一起,她和第一个丈夫所生的女儿也随之改姓为“吴”,叫吴花(化名)。

  2002年夏的一天中午,聂某外出到田间拔猪草,家中只有吴金山和吴花在睡午觉。看着熟睡的吴花,吴金山顿生邪念,正准备进行对其实施奸淫时,被聂某突然进屋发现了。为了自己,也为了女儿,聂某原谅了吴金山。而这一切,12岁的吴花却蒙在鼓里。
然而,聂某的软弱反而促使了吴金山的胆子越来越大。2003年暑假的一天晚上,吴金山趁聂某和吴花熟睡之机,将吴花强暴了。十几天后,聂某因走亲戚没回家,吴金山再一次趁吴花熟睡之机,将其强暴。2004年1月15日,已有6个月身孕的吴花到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2004年3月1 日,浦口区公安分局将吴金山抓获归案。3月22日,吴金山被捕。6月16日,浦口区
  检察院以犯强奸罪依法对吴金山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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