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请按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产品名称】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
- 【规格】100ml
- 【生产厂家】北京长城制药厂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1021982
- 【药品本位码】86900026000506
【性 状】本品为着色的澄清液体,具有芳香气,味甜。
【适 应 症】用于小儿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中度疼痛,如关节炎、偏头痛、头痛、肌肉痛、牙痛、神经痛。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一次15~25毫升,若持续发热或疼痛,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1次。一日不超过80毫升。12岁以下儿童用量见下表:年龄(岁)体重(公斤)一次用量(毫升)一日次数1-310-155-8若持续发热或疼痛,可间隔4-616-218-104~6小时重复用药1次,247-922-2710-12小时不超过4次。10-1228-3212-15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得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症状不缓解
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对本品过敏者禁用,对阿司匹林过敏者,一般对本品不发生过敏反应,但有报告,在因阿司
匹林过敏而发生喘息的病人中,少数服用本品后发生支气管痉挛。
3、不能同时服用含有本品及其他解热镇痛药的制剂。
4、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
5、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6、如服用过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就医。
7、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不良反应】不良反应较少,对胃无刺激性,不引起胃出血,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白细胞减少等不良反应,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贮藏条件】遮光,密封在阴凉处保存。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1021982
原批准文号
药品本位码 86900026000506
药品本位码备注
产品名称 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
英文名称 Paracetamol Oral Solution
商品名
生产单位 北京长城制药厂
生产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
规格 100ml:2.4g
剂型 口服溶液剂
产品类别 化学药品
批准日期 2010-08-11
编号 京20100205
企业名称 北京长城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 唐连义
企业负责人 唐连义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
分类码 HbZb
生产范围 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软胶囊剂、口服液、洗剂、合剂*中药提取*
生产品种
发证日期 2010-12-24
有效期截止日 2015-12-23
省市 北京
生产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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