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请按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产品名称】清热解毒口服液
- 【规格】10ml*10支
- 【生产厂家】河南省百泉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543
- 【条形码】6923746000117
【药品名称】通用名:清热解毒口服液
汉语拼音:qingrejiedukoufuye
【成 份】石膏、金银花、玄参、地黄、连翘、栀子、甜地丁、黄芩、龙胆、板蓝根、知母、麦冬。辅料为蔗糖。
【性 状】本品为棕红色的液体、味甜、微苦
【作用类别】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乙类中药
【适 应 症】清热解毒。用于热毒壅盛所致的发热面赤、烦躁口渴、咽喉肿痛;流感、上呼吸道感染见上述证候者
【用法用量】口服,一次10~20毫升,一日3次,儿童酌减;或遵医嘱
【不良反应】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风寒感冒者不适用。
4.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及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7.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 藏】遮光,密封保存。
【包 装】10ml*10支
【有 效 期】2年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41021543
原批准文号
药品本位码 86903065000933;86903065000872
药品本位码备注 86903065000933[每支装10毫升];86903065000872[每瓶装100毫升]
产品名称 清热解毒口服液
英文名称
商品名
生产单位 河南省百泉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 辉县市东外环路南段
规格 每支装10毫升;每瓶装100毫升
剂型 合剂
产品类别 中药
批准日期 2010-04-07
编号 豫20100242
分类码 HbZbY
备注
省市 河南省
企业名称 河南省百泉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桂青
企业负责人 司立鲜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辉县市东外环路南段
生产地址 辉县市东外环路南段*
生产范围 片剂、颗粒剂、糖浆剂、口服液、合剂、硬胶囊剂、酊剂、散剂、酒剂、丸剂(蜜丸、水丸、水蜜丸、浓缩丸)、中药饮片*
生产品种
发证日期 2011-01-01
有效期截止日 2015-12-31
adm0008于201204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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