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打通”物价局 药品价格翻倍

2009-05-22 11:29:39    来源:  作者:

  然而,2007年8月,苏州市物价局公布了中标的上千种药品的最高限价,“亦欧青”的三种型号价格却分别为39.7元、67.9元、106元,相比国家法定的最高价格翻了一倍多。这个价格很快在苏州公立医院范围内执行,购买此药的苏州患者不得不多掏更多的钱。

  [擅作主张]

  三份复印件改变价格

  价格翻番的根源,就出在了苏州市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处原副处长席某的身上。2003年3月,年轻有为的席某担任苏州市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处副处长,2008年任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无锡这家医药公司负责人吴某在事后接受检方调查时,道出了这件事情的原委。吴某说,当她听说苏州物价局将“亦欧青”归入阿奇霉素类药之后,心里有些着急,因为这意味着“亦欧青”的价格将只能执行国家法定的限价。为此吴某去找到了负责此事的席某,她向席某提供了材料,试图证明“亦欧青”是企业自主定价的。

  吴某提供的三份材料都是复印件:山东省物价局药品价格备案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发明专利证书、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表。她找到席某说,她了解到这个药在有的地方是执行企业自主定价的,希望席某能重新考虑一下。

  事后席某并没有核实这三份复印件,也没有走报告请示的程序,而是自作主张地同意了吴某的请托。“亦欧青”最终顺利通过了招标,并以翻番的价格出现在了终端患者面前。

  [激烈辩论]

  法庭上争论化学问题

  苏州平江区检察院最终以滥用职权罪对席某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涉案的阿奇霉素磷酸二氢钠,与阿奇霉素究竟是不是同一种药品,成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辩护人提出,阿奇霉素磷酸二氢钠与阿奇霉素不属于同一种药品,证据就是当初吴某出示过的三份复印件。辩护人说,由于这两者不是同一种药物,那么成分为前者的“亦欧青”,自然就不该执行政府定价,席某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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