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刻不容缓

2009-05-26 17:28:48    来源:  作者:

  中国进一步完善法律以打击假、劣药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在北京正式公布了一项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项司法解释将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发挥重要作用,并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威慑。以下是本台记者吴倩带来的详细报道:

  近年来,中国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重大案件,例如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2006年安徽华源公司假药案等等。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中国的相关法律中,对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有专门的规定。但是,随着形势发展,现存的法律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此,有关部门出台了对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在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了本次公布的司法解释所取得的进步。“这次《解释》总结了审判实践经验,把涉及到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劣药罪的定罪标准进一步明确,而且把这两种犯罪的量刑标准也进一步明确了,所以为我们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法院依法审判,包括定罪量刑,提供了一个更为明确的依据。”

  据了解,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分为8个条款,重点用于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假、劣药品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则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从而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同时,这项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医疗机构知假售假,将以销售假药罪或销售劣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公众人物在明知是假冒、伪劣药品的情况下仍然为药品代言,将作为共犯处理。

  除此之外,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要依法从重处罚。熊选国表示,有关规定对当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具有现实意义。“在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这个特定时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仅危害个体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对于整个救灾、抢险工作产生直接的危害。所以《解释》这次规定要依法从重处罚。我相信这个规定也会增强我们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期间保障药品安全增强信心。”

  中国有将近5000家药品生产企业,中国也是医药产品、特别是原料药的出口大国。相关官员表示,中国政府不仅依法维护国内药品安全,也配合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履行在全球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一些境外媒体报道称“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的说法,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予以了坚决否定。他指出,“中国政府对打击假药历来高度重视,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和各国的药品监管部门经常通报信息,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发现是中国生产的假劣药品,我们是坚决打击。我们希望能够和世界各国共同努力,打击假劣药品。不要炒作,也不要攻击,让我们共同开展合作,真正地保障全世界人民的健康。”

  边振甲表还示,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药品监管部门来讲是一件有力的武器。今后,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净化药品市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链接:10种假冒药品被查获

  松山区药监分局在药械市场专项整顿行动中,执法人员在7家药品零售企业及1家门诊查获了假冒合法企业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等10种18个批次药品。

  药监人员介绍,这10种假冒药品包括假冒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假冒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奥心血康胶囊”;假冒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多潘立酮片”;假冒惠州九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假冒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假冒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妇月康胶囊”;假冒山东恒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骨痛舒筋胶囊”;假冒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胃消食片”;假冒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金片”;假冒广州中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渴丸”。

  上述假冒药品均为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3000余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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