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完善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迎亚运

2009-06-23 11:23:03    来源:  作者:

  广州拟规定医院见死不救最高可罚2万元

  为迎接亚运盛事,广州紧急修改已显落伍的1996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近日在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否则可最高罚款2万元。

  急救网络将覆盖广州各区

  目前,广州市急救医疗网络在城区平均出车半径约4公里,但覆盖面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农村地区及基层急救网点的建设相对滞后。修订《条例》规定,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组成。

  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及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把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的急救工作并入全市“120”网络后,周边地区城乡接合部的“120”急救出车时间将会相应缩短,急救反应将会明显加快。

  无钱求医者医院先垫付

  对于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伤病员的特殊保障方面,修订《条例》规定,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有关部门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偿付。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员,可申请“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予以偿付。

  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市卫生部门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链接:医疗欠费不解决,急救条例难推行

  近日,广州市法制办正式对《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若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最高可罚2万元。《条例》指出,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有关部门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偿付。

  “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自2002年运行以来,每年可以投入运转的资金仅为200万元左右。而本市不少大型医院近年来每家医院每年被欠费就超过100万元。200万对于广州这个大型三甲医院就有20多家的医疗中心城市简直是杯水车薪。

  况且该项急救资金还需本人或正式委托代理人申请,手续繁琐。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2.患者的身份证明;3.患者的病历资料;4.有关部门出具的伤病员意外事件(事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5.伤病员所在单位或街、镇民政部门出具的无经济支付能力证明。

  这对于那些昏迷重病、家人不想负担责任、流动人口或者故意用假身份地址的逃费者根本就没有申请成功的可能。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院承担着急、危病人的抢救任务,医院经常性收到因车祸、中毒、火灾、斗殴等意外受伤的伤员,待转危为安后,有的病人不见了踪影,有的事故双方相互推诿责任,费用无人问津。当然也有一部分是真正因为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欠费病人,但也有不少经济并无问题的恶意逃费者。

  巨额的医疗欠费,使医院发展资金越来越匮乏。医院为了弥补这方面的漏洞,往往只能从医院的建设费中来拆东墙补西墙。无形中影响了医院的资金营运和设备更新。

  医疗欠费表面上损害的是医院的利益,实则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医院缺乏发展后劲,不能从硬件和软件上加以完善和改进,“看病难”也就不可能得到缓解。

  此外,面对巨额医疗欠费,生存压力巨大的医院只能想方设法从患者身上多赚钱,这同样不利于解决“看病贵”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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