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内部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内部举报人组织了举报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
(三)内部举报人因同一举报事项获得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十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采取措施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控制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企业、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企业、单位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十七、鼓励企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内部化解机制,鼓励内部员工反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问题,推动药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组织研判、核实相关问题,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可视情况对反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的内部员工给予一定奖励。
十八、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
内部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内部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对媒体记者等相关知情人举报实施奖励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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