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0月19日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同,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生育服务支持
(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
(三)建立生育补贴等制度。制定生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善产妇生育体验。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深入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