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地医保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依托实训基地、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等培训场所,定期组织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长期照护师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要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包、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的应用落地,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拓展培训内容和考试题库。
(四)提高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加强考评考务人员队伍建设,优化完善能力提升机制,加强考评考务人员培养。鼓励长护服务机构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优先聘用并合理安排使用取得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促进职业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将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相结合,引领带动从业人员技能水平提升,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以赛促评,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相应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五)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加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质量督导、现场督查、同行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评价过程监管、结果监管。加大质量督导员培训,选派质量督导员,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质量监督。督促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配备内部质量督导员,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等要求,强化评价全流程质量监管。
三、组织落实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支撑长期护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健全工作机制,有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引导长护服务机构用好职业技能人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工作调度,重点关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新增持证技能人才等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