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试行)
黑医保规〔2024〕6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如下。
一、支付项目
将“胚胎培养”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评估考核纳入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或日间病房治疗不孕不育时支付(含省内异地就医),医保类别为乙类(见附件1)。
二、管理政策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其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辅助生殖项目价格支付。对价格高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取消辅助生殖医保定点资格;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五定”管理,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定患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对不符合相关规范或管理要求、不符合支付标准或范围,基金不予支付;门诊和日间病房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统筹地区住院待遇政策支付,起付线一年内收取一次。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考核机制。医保经办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黑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经办规程(试行)》(见附件2)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医疗机构申请,医保经办部门组建评估考核小组,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定点准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评估结果,同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估结果合格的,分别上报省市两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签订辅助生殖技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向社会公示;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基金不予支付。考核周期为每二年一次。
(二)强化卫生健康行业监管。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和监督管理,联合医保、卫生监督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抽查,对发现过度医疗、虚假医疗、不合理收费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采供精、采供卵和代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做好费用结算工作。
(三)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调度。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不断加强基金监管、智能审核和检查力度,构建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的防控机制,严厉打击利用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医保经办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基金支付和患者负担情况动态监测,按年度统计医疗机构相关费用情况,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相关情况统计汇总,由统筹区行政部门审定后,将统计表excel版和PDF盖章版(见附件3)报送省医保局(邮箱:yyfwglc@163.com)。报送数据须与卫健部门要求报送的《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一致。省本级由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报送。
(四)持续加强医保经办管理。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制定、细化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条款,开展医保相关业务培训。理顺结算、支付等经办各个环节,加强费用审核、结算和费用拨付等工作,认真落实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五定”协议管理,常态化开展核查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实验室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实验室检验项目确保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五)切实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与医疗机构协调配合,引导参保群众形成合理预期,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此政策执行。执行期间如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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