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的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借用行为。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纯的物的借用关系,其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借用资质、证照、经营权,有的是借用被挂靠人的信誉等等。为此,分清挂靠经营的内容,明确其合同目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正确评价挂靠经营关系的前提。
2.它是一种独立核算行为。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表明,就于被挂靠方的关系来讲,挂靠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地位平等。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对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实施,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3.挂靠方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因为是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信誉等并对外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挂靠方通常要以管理费、保证金的形式向其交纳一些费用。而被挂靠方只是配合承接工程项目,并非实际上真正履行所谓的管理义务。
4.挂靠多数是一种临时性行为。挂靠作为一种借用行为,这种性质决定了其暂时性,实践中往往是挂靠方在实施某项经营活动中才挂靠到另外一方,一旦工作完成,这种关系就不再存在。当然也有为了经营的需要长期挂靠关系的存在情形。
整治药企挂靠经营行为 抑制回扣抬高药价
近日,福州市药监局展开行动,对福州100多家医药批发企业,1400多家药店拉网式检查,打击“挂靠经营”等行为。
“挂靠经营”是医药行业存在的怪象,即一些无证的经营者或医药代表挂靠在医药企业下,开展经营活动,不但为假劣药的流通提供了渠道,并为医药回扣的支付提供了便利,这一直被视为“行业毒瘤”。
这次整治能否斩断毒瘤,药价会不会因此提高,老百姓用药安全能得到保障?记者展开了调查。
规定 药品无税票不得上架销售
这场整治源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6月下发的一份文件———《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下简称283号文)。
上周起,福州市药监部门集中开展规范药品购销活动票据管理专项检查,涉及辖区101家药品批发企业、约1400多家药店。
根据通知,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清单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
药店购进药品时必须索要税票,购进药品票、单、货不一致的,不得入库或上架,否则药品将被视为验收不合格,禁止流入市场。
如果检查发现票据问题,将对批发企业或者零售药店进行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而对向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者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等“挂靠经营”的处罚更为严格,将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共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