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小儿咳喘灵颗粒
【功效主治】宣肺、止咳、平喘。用于发热或不发热,咳嗽有痰,气促(气促,证名。呼吸短促。因邪、水饮等所致。《类证治裁·喘症》谓呼吸促而不能续,似喘而无痰声,其证有二:一属支饮,证见短气有微饮,治宜苓桂术甘汤、肾气汤等方。一属气虚,证见气短小便利者,四君子汤去茯苓加黄芪;腹中气不转者,倍甘草;肺气短促,倍人参,加白芍。若失血后阴火上乘,短气不足以息,或肾虚发热唾废者,生脉散加当归、黄芪、生地。)。
【主要成分】麻黄、石膏、苦杏仁、瓜蒌、板蓝根、金银花、甘草,辅料为蔗糖,糊精
【用法用量】开水冲服,二岁以内一次1克,三~四岁一次1.5克,五~七岁一次2克,一日3-4次。
【注意事项】1.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3.婴儿及糖尿病患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高血压、心脏病患儿慎用。脾虚易腹泻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本品是以清宣肺热,止咳平喘为主,可以在小儿发热初起,咳嗽不重的情况下服用,若见高热痰多,气促鼻煽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6.咳嗽久治不愈,或频咳伴吐,应去医院就诊。7.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8.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9.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作用类别】本品为儿科咳嗽类非处方药药品。
【贮藏方法】密封。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41020482
原批准文号
药品本位码 86903263000049
药品本位码备注
产品名称 小儿咳喘灵颗粒
英文名称
商品名
生产单位 郑州瑞星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 河南省荥阳市新310国道楚楼水库西侧
规格 10g/袋
剂型 颗粒剂
产品类别 中药
批准日期 2010-09-25
编号 豫20100007
企业名称 郑州瑞星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峰军
企业负责人 陈拥军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荥阳市新310国道楚楼水库西侧
分类码 Zb
生产范围 糖浆剂、颗粒剂、散剂、合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
生产品种
发证日期 2011-01-01
有效期截止日 2015-12-31
省市 河南省
生产地址 河南省荥阳新310国道楚楼水库西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