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请按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产品名称】清热解毒口服液
- 【规格】10ml*10支
- 【生产厂家】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020927
- 【药品本位码】86903794000204
【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清热解毒口服液
汉语拼音:qingrejiedukoufuye
【成 份】石膏、知母、金银花、连翘、黄芩、栀子、龙胆、板蓝根、甜地丁、玄参、地黄、麦冬。
【性 状】本品为棕红色的液体;味甜、微苦。
【适 应 症】清热解毒。用于热毒壅盛所致发热面赤,烦燥口渴,咽喉肿痛;流感、上呼吸道感染见上述证候者。
【规 格】每支装10毫升。
【用法用量】口服,一次1-2支(10~20毫升),一日3次
【禁 忌】孕妇忌服。
【作用类别】本品为感冒类非处方药药品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滋补性中药。
3.风寒感冒者不适用,其表现为恶寒重,发热轻,无汗,头痛,鼻塞,流清涕,喉痒咳嗽。
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5.脾胃虚寒,症见腹痛、喜暖、泄泻者慎用。
6.服药3天后或服药期间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如胸闷、心悸等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7.小儿、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药放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
12.如正在服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 藏】密封,置阴凉处。
【包 装】每支装10毫升,每盒装10支。10毫升直口玻璃瓶
【有 效 期】2年。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23020927
原批准文号 ZZ-0340-黑卫药准字(1992)第100083号
药品本位码 86903794000204
药品本位码备注
产品名称 清热解毒口服液
英文名称
商品名
生产单位 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
生产地址 宝清县新华路50号
规格 每支装10ml
剂型 合剂
产品类别 中药
批准日期 2002-09-13
编号 黑20110133
企业名称 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树贵
企业负责人 赵海蓉
企业类型 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 双鸭山市宝清县新华路50号
分类码 HbZb
生产范围 合剂(含中药提取)*
生产品种
发证日期 2011-01-01
有效期截止日 2015-12-31
省市 黑龙江省
生产地址 双鸭山市宝清县新华路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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