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抽检不合格 的评论 [发表评论] wx-7effe89c发表于 2020-12-31 16:23:43 江苏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淮安市嘉恒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生产的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不合格遭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淮安市嘉恒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4689604110J 法定代表人:张进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淮)妆罚〔202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 违法事实:当事人受托生产的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批号为JH19JS11),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为JH19JS11的不合格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84盒;2、没收违法所得(500-84)*6.5=2704.00元;3、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8112.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8112 处罚机关:江苏省药监局 | 热门评论 wx-7effe89c发表于 2020-12-31 16:23:43 江苏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淮安市嘉恒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生产的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不合格遭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淮安市嘉恒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4689604110J 法定代表人:张进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淮)妆罚〔202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 违法事实:当事人受托生产的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批号为JH19JS11),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为JH19JS11的不合格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84盒;2、没收违法所得(500-84)*6.5=2704.00元;3、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8112.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8112 处罚机关:江苏省药监局 热点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