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重证据,举证责任在哪方? 医疗方的举证责任及注意事项

2008-08-18 19:37:59    来源:  作者:

  2005年1月5日,我院受理了一起原告闫X诉被告XX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自己应该向法院提供何种证据有些茫然,那么医患双方在医患纠纷案件中如何承担各自相应的举证责任以及有关注意事项呢?

  一、医疗方的举证责任及注意事项

  1、医疗单位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无过错责任的证据。根据证据的规则精神,作为医疗单位必须承担有关因诊断护理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的,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以及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举证责任。

  2、医疗单位应承担的举证内容。作为医方一旦成为医疗纠纷案中的被告,应提供哪些有效、能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11项内容:(1)、门诊病历、住院记录;(2)、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3)、病理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4)、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5)、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7)、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8)、对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的检验报告;(9)、对尸检的病理解剖报告;(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11)、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医疗过程中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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