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邻居小刘患肝炎多年,虽四处求医,但效果不好。年初,他在电视上看到一则广告,说是服用某种中药可以完全治愈。于是他不惜花巨资购买了该药品,经食用,不但未见好转,反而有毒副作用,后来才知该广告是虚假广告。他就找广告主和电视台要求赔偿,但他们却互相推诿不管。请问:因虚假广告致人损害怎样要求赔偿?
读者胡得保胡得保同志: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你的邻居刘某可以要求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发布虚假广告时,电视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广告内容虚假仍设计、制作和发布,刘某还可以要求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电视台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和地址,则可以单独要求电视台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同时,刘某还可以要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广告主和电视台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