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者毒也”,或者说“药物如刀之两面”。药物的主要治疗作用和副作用注定是相伴而生,药品往往有着不可预期的风险。
政府对药品的监管,其实是面向未来的,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对未来的预判。而药品作为经过了漫长研究开发以及制造环节的物质和组分,其本身存在着固有的风险。药品可能会存在设计缺陷,设计时在药品结构、剂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性。纵观世界各国发生的主要药害事件,有的是来自于实验室阶段、非临床安全评价阶段或临床研究阶段的缺陷,还有的是针对特异体质乃至在特定地域发生的药害事故。作为监管机构,能做到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尽量降低药品风险,但是实际上,并不能将药品风险削减为零。
纵观世界各国药品安全监管的历程,可以看出,在城市化、工业化、全球化的背景下,逐步缩短了包括药品在内的产品的研究、制造和销售周期,增加了市场空间。使得社会由熟人社会演化成陌生人社会,工业化的进程使得企业有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驱动,有着想要规避法律来追求利润的冲动,快速的经济增长带来了药害事故的增加。
在美国的磺胺酏剂事件、日本的氯喹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并非不能控制药品的风险,或者不知道药品的风险,而是为了追逐更高的利润,去有意地对药品风险视而不见。他们为了降低成本,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在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不按照法律和技术规范要求生产,使得最终生产的药品具有不合理的制造危险;同时,他们对于已发觉的药品缺陷,也刻意隐瞒,不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披露相应的信息,从而构成了药品的警示缺陷。这都导致了药害事故的发生。
而且,在药品的研究开发者、生产者、经营者和药品消费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所有的信息都为药品制造者所掌控,普通消费者无法去识别药物质量的优劣。而作为化学合成或生物提取的药品,它使用得当,会是有效的药物;使用不当,可能会致人死亡。中外实践证明,在工业化的社会里,始终会有一些人为了巨额的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去操控、去隐瞒药品信息,去以牺牲公众健康为代价牟利。这也是药害事故多发的整体背景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