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近日反映,他母亲在万仁大药房购买了药品,票据上标的个人承担比例为30%,而实际收费个人却承担了51%,他想知道,为什么要多付15.54元药费?
王先生称其母已退休在家,患有高血压,享受医保特种病。9月21日,王先生的母亲购买了4盒“强力天麻杜仲胶囊”,总金额为74元,票据上“比例”一栏为30%,他认为个人只需承担74元的30%,即22.2元,而其母却付了现金37.74元,
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松华对此表示,他们药房在经营医保药品时严格按常州市医保中心的规定办的,医保刷卡系统是由医保中心统一设定,药店无权进行更改。药店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说,票据上标的比例为30%,其实并不表示个人仅需承担药价的30%。
常州市医保中心医疗科徐医生证实了药店的说法。他详细解释说,“强力天麻杜仲胶囊”在医保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即由购买者先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处理。按规定,“强力天麻杜仲胶囊”的个人先付比例为30%,王先生母亲要先付药费的30%。剩余的70%药费,再按基本医疗保险处理。因王先生母亲是享受高血压特种医保的患者,按特保的“三七开”标准,即个人出30%,医保出70%,也就是说王先生母亲在剩余的70%的药费用中个人再承担30%。这样算下来王先生母亲个人承担的药费为总药费的30%+(70%×30%),即51%,也就是37.74元。所以,王先生母亲个人并没有多付药费。而王先生看到票据上的30%的比例,是个人先付药费的比例,并不是个人承担全部药费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