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12〕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高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服务“三化同步”战略。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简称“四个分开”)上迈出更大步伐,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惠民利民。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落脚点和出发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宗旨,大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开拓创新,勇于探索。在卫生投入机制、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机构管理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大力提升医药卫生服务能力和质量。
———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注重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理诉求,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发展目标。全面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力争千人口床位数、人均期望寿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婴幼儿死亡率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
(四)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继续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维持参保(合)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五)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政策,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要求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相应逐步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且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并进一步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建立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努力解决重特大疾病引起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六)继续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增强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现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及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逐步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的结算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