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医药回扣需从制度建设入手疏堵结合

2012-11-16 14:07:10    来源:  作者:

  治医药回扣顽疾 关键在于制度管理

  医药回扣一直是医疗界的一种“顽疾”。一段时间以来,“医药代表自报回扣黑幕”之类的报道备受关注,医药回扣问题也因此屡屡为各方人士口诛笔伐。据一位在医疗界工作了30余年的全国政协委员透露,一般而言,药品回扣约占药品零售价的10%~30%。按照我国门诊量、次均医药费、药费占比等数据计算,全国医疗机构门诊开药的回扣就高达500亿元之巨。一方面,医药回扣导致医生不合理用药,医生开大处方,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加大了患者的经济负担,甚至导致患者面临滥用药物带来的健康损害和生命危险。另一方面,医药回扣有损医生的形象和医患关系,催生了更多的腐败,削弱了整个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为社会、百姓所深恶痛绝。

  事实上,我国出台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文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包括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以任何名义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并对违法者规定了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处罚不可谓不严,卫生部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治理医药回扣的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医生吃回扣之所以成为公开的“秘密”,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以药补医”体制培育的“畸形病态”。

  不可否认,在过去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允许医疗卫生机构以“以药补医”作为资金补偿机制,但客观上导致了药价虚高、医药不分、管理混乱的问题。

  诚然,医生的劳务技术价值长期偏低,医生不能通过“阳光收入”实现自我价值。由于劳务技术定价远远低于成本,违背了价值规律,导致很多医生开“大处方”,从药品回扣中进行补偿。

  而实际上,收受药品回扣的绝不仅仅是医生,药品销售是一根长长的利益链条,销售、招标、采购、使用、管理环节均或多或少地存在吃回扣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医药回扣不仅需要加强医疗行业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更应加强医疗制度建设。治理医药回扣“顽疾”必须“对症下药”,从制度建设入手,疏堵结合,先疏后堵,惟有如此,方能解决深层次问题。

  一方面是“疏”。政府加大投入,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让医生获得较高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让他们的知识技术价值得以体现,让他们的劳动付出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让他们有一个合理、体面、阳光的收入,而不是整天想着将手伸向医药代表的红包和患者的腰包,从而实现患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多赢”。

  另一方面是“堵”。建立治理回扣的“高压线”制度,通过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药剂、药房、药库的管理人员。重点加强对回扣容易发生的选药、采购、进药、开方用药、统方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建立违规医药企业“黑名单”制度等,严格落实阳光采购、阳光用药、医德考评制度等。

  笔者相信,唯有严厉打击,标本兼治,医药回扣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而营造健康的医疗市场秩序。

  相关链接:汉中一医院副院长收受药品回扣款被判缓刑

  汉中一家医院副院长郭剑平和汉台区一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张琼波,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非法收受他人感谢费、药品回扣款9.1万元和3.79万元。近日,两人因受贿罪被判缓刑。

  医院副院长受贿9.1万元

  据了解,今年3月份,汉台区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发现郭剑平涉嫌受贿,决定进行初查,经查后发现郭剑平确有犯罪事实的存在,遂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调查,并于4月7日将其刑事拘留。

  经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10年1月,汉中一家医药公司药品经销商刘某,在郭剑平的办公室里为了感谢郭在2009年对医药公司的照顾,送给了郭现金6000元,并和郭谈好以后按医院从其公司采购药品金额3%的比例给郭提取回扣。同年3月份,刘某带着几种新药的彩页和1万元现金来到郭的办公室,请郭帮忙使这几种新药能顺利进入医院,并将1万元现金送给郭。后来,在郭的帮助下,有两种新药顺利进入了该医院。2011年1月,刘某来到郭的办公室,按照之前的承诺,将2010年度医院从其公司采购的药品总货款3%的回扣款3.1万元送给郭。2012年1月,刘某将2011年度回扣款3.2万元送给了郭。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查明,2009年年底,汉中另一家医药公司业务员蔡某,给郭剑平所在医院送完货之后找其签字,签完字闲聊中,郭谈到能否给让点利,蔡某表示以后会考虑。2011年6月,该医药公司给该医院送货时,蔡某也一同前往。蔡某到郭的办公室后,送给郭药品回扣款1.2万元。

  办案中查出另一桩受贿案

  汉台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汉台区武乡镇卫生院院长张琼波涉嫌受贿。办案人员在调查时,张琼波否认存在经济问题。经办案人员耐心进行法律教育后,其才供述了收受药品销售公司回扣3.79万元,归个人使用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底,张琼波参加汉中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会议时,与药品经销商刘某签订了统一配送合同。随着双方业务的开展,刘某为了感谢张在购药中的关照,从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分6次送给张回扣款2.22万元。另外,在2011年7月,药品经销商张某希望张琼波的卫生院能够购进一些快过期的药品,于是将张琼波约至一茶楼,表达完请求后将预支的1000元药品回扣款送给张琼波,并承诺在后续的业务中再给回扣。此后,张琼波又多次收受共计1.47万元回扣。

  法院审理认为,郭剑平在担任医院副院长兼药剂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销售方药品回扣款9.1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张琼波在担任武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收受药品回扣款3.79万元归个人使用,已构成受贿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郭剑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张琼波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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