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警示:咳喘丹
海东市乐都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
近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两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今年6月,乐都区公安局接到举报,称该区有人是经销“咳喘丹”和“清骨一号胶囊”假药的下线。经查,被告人吴某夫妇自2011年4月起,花费1.9万余元先后12次从河南李某处购得假药“清骨一号胶囊”,并全部经由自家经营的药店卖给患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夫妇的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已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同时二被告人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使用缓刑。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