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警示:益阳草胶囊
租房贩卖假冒性药被判缓刑遭禁令
近日,辽宁省建昌县法院对一起销售假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雷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医疗经营活动。这是该县首起法院发出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案件。
现年60岁的雷某,2007年9月来到建昌,在当地一旅社租住一房间,并设立治疗阳痿早泄和性病的专科诊所。在无任何合法证照的情况下,雷某张贴小广告招揽生意,2013年4月从他人手中购进益阳草胶囊进行销售。2013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其房间内提取并扣押蓝色益阳草胶囊540粒。经建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蓝色胶囊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批号,系假药。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内容,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员。以判决的方式宣告禁止令,可以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避免出现重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