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2013年11-12月份违法药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 达肺草上黑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将2013年11-12月份违法广告监测情况予以公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工商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3214条次,保健食品广告248条次,医疗器械广告686条次。
广告类别类别:药品
通用名称或产品名称:达肺草
广告中标示名称:达肺草
生产企业(申请人)名称:吉林黄栀花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广告播出总次数:2
发布公告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相关链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达肺草等三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械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局决定对在我省武汉晚报、武汉晨报、楚天金报等媒体发布任意夸大药品功能主治、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断言、利用患者名义做证明、含有治愈率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的达肺草(生产企业:吉林黄栀花药业有限公司)、血尿安片(生产企业:云南铭鼎药业有限公司)、颅痛宁颗粒(生产企业: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3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品及医疗器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由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责令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时段发布更正启事,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五、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