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管制对控制药品费用作用不大

2008-11-14 10:50:49    来源:  作者:

  为了控制药品费用,许多发达国家都实施药品价格管制,以期降低药费支出。这些药价管制措施包括冻结价格、成本定价、利润定价及国外药价参考定价等。但是,药价管制的实践表明:管制药价并不能有效地控制药品费用,而是如何诱导医生合理用药。

  如法国,由于严格的药价管制,法国的平均药价是整个欧洲最低的,但高药品消耗量导致其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比例达17%,远高于英国10%的水平,也超过药品自由定价的美国12.4%的水平。又比如日本,1980~1993年间施行的药价管制措施造成处方量增加以及新药上市药价上涨,以至整体药品费用增长59%。同样地,加拿大也对药品采取严格管制政策,但却没有有效的措施诱导医生合理用药,导致药品费用快速增长。

  事实上,分解药品费用上涨的各个要素即可明白,为什么各国药价管制政策并不能有效控制药品费用的增长。药品费用等于药品价格乘以数量的综合,因此药品费用的增长可以分解为三项:(1)药品价格的上涨;(2)药品使用数量的增长;(3)药品品种组合改变导致的药费增长。

  药品品种组合的改变是指用高价药(往往是新药)代替低价药(往往是传统普药)。大量事实表明,导致药品费用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药品使用量的增加以及药品品种的改变,而不是药价上涨。如美国1994年至2000年间,美国药品费用年均增长率为12.9%,其中药价上涨因素仅占2.7%,其余10.2%是来自于药品使用量增加和药品使用品种的改变。

  英国1992年至2000年间药品费用年平均增长率为8.7%,而在此期间药品价格年平均下降1.8%,药品使用量年增长率为4.9%,药品品种组合改变则占5.4%。

  以上资料表明,管制药品价格并非控制药品费用的有效措施,药费支出的增长主要来自于药品使用量的增加及药品品种组合的变化。中国的药价管制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结论:近十年来,国家发改委二十多次对覆盖数千种药品的药品降价行动并没有起到控制药品费用的决策意图,却导致了将疗效可靠的廉价普药挤出了药品市场的负面效果,同时还催生了大量价格虚高的虚假创新药品。

  总体来说,采取价格较多药价管制措施的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及日本),其药品费用的增长率并不低于那些较少采取药价管制措施的国家(如瑞士、英国及美国)。而且,药价管制政策不但没有起到控制药品费用、保障人人看得起病的目的,反而扭曲了医药行业的资源配置和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剧了“看病贵”的局面。

  既然实践证明价格管制行不通,不如放弃管制,让药品走向市场定价。然而,在发达国家中,也只有美国允许药品自由定价。允许药品自由定价是需要良好的环境的,充分的市场竞争是个重要因素。

  如美国,当原研药专利过期后,第一个仿制药上市时,其定价通常在原研药价格的40%~70%之间。当有更多仿制药上市后,这些仿制药价格水平会进一步降低,降价幅度视竞争对手多寡而定:如有10个对手,下降幅度为71%,如有20个对手,下降幅度高达83%,这表明竞争足以把药品价格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在我国,市场上的药品大多数是仿制药,而且同种药品的生产厂家超过20家,竞争非常激烈,这种竞争足以把药价压低到一个合理水平。

  事实也是如此,由于相互之间激烈竞争的结果,国内制药企业实际的药品出厂价格(不是那个含有医疗机构折扣、回扣的名义上的批发价)事实上已经接近成本。当前,国内药企平均利润率不足8%,位列十二大行业倒数第二位。

  看来,药品零售价格虚高并不是药品生产环节造成的。药品零售价格虚高是因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进销加价率在受到管制的情况下,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垄断卖方垄断药品零售、作为垄断买方垄断药品购买的“双向垄断地位”,使得它有条件、也有动力通过进销高价药以获取经济收益。同时,宽松的新药审批制度以及单独定价政策为药厂提高药品批发价、医院购销高价药提供了便利。因此,只有消除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购买和零售的双向垄断地位,使药品零售走向充分竞争,药品价格就会降低到一个合理水平。

  至于基本药物,在我国并不是一个“建立”的问题,而是如何让业已建立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问题。即是说,廉价药不是药厂不愿意生产、批发企业不愿意配送,而是因为医疗机构不愿意使用的问题。中国基本药物绝大多数品种生产厂家众多,政府设定一个价格上限,基于市场竞争的集中采购模式就能够保证其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关键是医疗机构和医生有没有激励优先考虑基本药物,只要医生普遍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价格都不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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