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8-11-22 10:23:11    来源:  作者:

  (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第九条  (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政部门组织参保;

  (三)除本条第(一)、第(二)项所列对象外的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保;

  (四)散居儿童由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等组织参保,并统一代收保险费;

  (五)除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所列对象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参保。

  第十条  (缴费时间)

  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新生儿满月入户后3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的保险有效期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第十三条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下同),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35%;

  (二)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三)按第三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四)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第十四条  (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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