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08-11-22 10:26:21    来源:  作者:

  (三)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或雇主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9.5%;也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4%,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外的参保人员,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七条  (基金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设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八条  (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和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和单位及雇主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全部从征收的基金中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

  (一)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

  (二)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35%;

  (三)未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l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

  (四)已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35%;

  (五)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划入后,每1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0.035%。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个人账户金利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年末计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除参保人员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居住或死亡等原因外,个人账户金不得提取。其支付范围为: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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