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行为有所规范,不正之风得到纠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评标专家委员会的集体评议和决策取代了分散的、少数人之间的暗箱操作,增加了药品采购透明度;同时,招标各环节的公开和社会监督的加强,也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有效杜绝了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大大遏制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三)采购价格得到控制,患者负担相对减轻。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逐步将药品价格中不合理的虚高成分挤掉,降低了药品价格,也减轻了患者负担。海南省招标药品中标价格比医院原实际进价平均降低28%;厦门市中标药品价格与国家规定的原批发价相比,平均降低30%。另外,各地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确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还将降价后的大部分利益让利于社会,使患者得到了实惠。在试点的一年时间内,仅辽宁省10家省直医院,共向社会让利3000多万元;北京市仅抗生素药品招标就向社会让利1.2亿元;河南全省通过招标向社会让利2.3亿元。
(四)采购渠道得以理顺,医药市场得到整顿。许多地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或持有上述企业授权的药品批发商,从而规范了药品购销渠道;同时按类别封闭招标也使优势品牌脱颖而出,非优势品牌的药品和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被淘汰出局,促进了药品流通秩序的理顺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实现了药品品种、品牌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最近几年,围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的争议,同时它在运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原因是现行政策不完善、不配套,难以克服行业内长期存在的体制性障碍。
(一)招标采购范围扩大化。合理化的药品招标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大、能够构成比较和竞争的药物品种。由于药品流通秩序混乱,市场失灵,按照商业规律进行招标采购,导致中标药品“一中标就死”。在手工操作或者局域网招标系统操作条件下,惟一可行的办法是将所有品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按类别编制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但对所有品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会扩大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造成大量品种通过招标采购不能成交。在全国范围内,中标药品占纳入目录品种的30%左右,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约有50%不能被利用,造成项目周期过长,浪费严重,加重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负担。
(二)各方利益关系不均衡。在“以药补医”模式下运营的医疗机构,高度依赖药品购销差价,并且尽最大可能降低采购价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改变原先单一医院采购相对暗箱操作的同时,随着采购量的扩大应该换来采购价格的降低,这些本应得到医院的支持和拥护,但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多地承担起降低药价的任务,甚至完全以降低药价、让利患者为目的,造成成交价格越低,医疗机构丢掉的药品进销差价就越多的状况。医院从集中招标采购中失去越来越多的运营费用,而财政补贴没有相应增加,影响了医疗机构参与集中招标采购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