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产品名称】头孢丙烯颗粒
- 【商品名/商标】
亿代
- 【规格】0.125g*12袋
- 【主要成份】头孢丙烯。
- 【性状】亿代头孢丙烯颗粒为类白色至淡黄色颗粒或粉末。
- 【功能主治/适应症】
用于敏感菌所致的下列轻、中度感染:1.上呼吸道感染:(1)化脓性链球菌性咽炎/扁桃体炎。注:通常治疗和预防链球菌感染(包括预防风湿热)应选择肌内注射青霉素。虽然头孢丙烯一般可有效清除鼻咽部的化脓性链球菌,但目前尚无可供借鉴的头孢丙烯预防继发性风湿热的资料。(2)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菌株)和卡他莫拉菌(包括产内酰胺酶菌株)性中耳炎及急性鼻窦炎。2.下呼吸道感染:由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菌株)和卡他莫拉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菌株)引起的急性支气管炎继发细菌感染和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3.皮肤和皮肤软组织感染:金黄色葡萄球菌(包括产青霉素酶菌株)和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非复杂性皮肤及皮肤软组织感染,但脓肿通常需行外科引流排脓。适当时应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以确定病原菌对头孢丙烯的敏感性。
- 【用法用量】口服。将本品倒入杯中,加入适量凉开水,溶解摇匀后服用。成人(13岁或以上)上呼吸道感染,一次0.5g,一日1次;下呼吸道感染,一次0.5g,一日2次;皮肤或皮肤软组织感染,一日0.5g,分1次或2次服用,严重病例一次0.5g,一日2次。2至12岁儿童上呼吸道感染:按体重一次7.5mg/kg,一日2次;皮肤或皮肤软组织感染:按体重一次20mg/kg,一日1次。6个月婴儿至12岁儿童中耳炎:按体重一次15mg/kg,一日2次;急性鼻窦炎:一般按体重一次7.5mg/kg,一日2次;严重病例,按体重一次15mg/kg,一日2次。疗程一般7-14日,但β溶血性链球菌所致急性扁桃体炎、咽炎的疗程至少10天。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患者服用头孢丙烯应按下表调整剂量:肌酐清除率30-120ml/min:剂量:常用量,服药间隔:常规时间;肌酐清除率0-29*ml/min:剂量:50%常用量,服药间隔:常规时间。*血液透析可清除体内部分头孢丙烯,因此应在血透完毕后服用。肝损伤:肝功能受损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 【不良反应】头孢丙烯的不良反应与其他口服头孢菌素相似。头孢丙烯在对照临床试验中通常能良好耐受。约2%患者因不良事件而停止头孢丙烯治疗。头孢丙烯治疗患者中观察到的最常见不良反应如下:胃肠系统:腹泻(2.9%)、恶心(3.5%)、呕吐(1%)和腹痛(1%)。肝胆系统:AST(谷草转氨酶)升高(2%)、ALT(谷丙转氨酶)升高(2%)、碱性磷酸酶升高(0.2%)和胆红素升高(<0.1%)。与一些青霉素类和其他头孢菌素类抗生素一样,胆汁淤积性黄疸罕见。过敏反应:皮疹(0.9%)、荨麻疹(0.1%)。儿童发生过敏反应较成人多见。多在开始治疗后几天内出现,停药后几天消失。中枢神经系统:头晕(1%)。多动症、头痛、精神紧张、失眠、精神错乱和嗜睡的报告较罕见(<1%)。所有这些反应都是可逆的。
- 【禁忌】对本制剂中的任何成分以及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 【注意事项】1.本品与青霉素类或头霉素(cephamycin)有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青霉素类、青霉素衍生物、青霉胺及头霉素过敏者慎用。2.肾功能减退及肝功能损害者慎用。确诊或疑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在用本品治疗前和治疗时,应严密观察临床症状并进行适当的实验室检查,在这些患者中,常规剂量时血药浓度较高或/和排泄减慢,故应减少本品的每日用量。3.有胃肠道疾病史者,特别是溃疡性结肠炎、局限性肠炎或抗生素相关性结肠炎者慎用。4.长期服用本品可致菌群失调,引发继发性感染。如发生轻度假膜性肠炎,停药即可,但对于中、重度假膜性肠炎患者,须对症处理并给予对耐药菌有效的抗菌药物。5.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抗球蛋白(Coombs)试验可出现阳性;尿糖还原试验[Benedict或Feling氏试剂或硫酸铜片状试剂(Clinitest片)]可呈假阳性,但尿糖酶学试验(如Tes,Tape尿糖试纸)不产生假阳性;高铁氰化物血糖试验可呈假阴性,但葡萄糖酶试验法和抗坏血酸氧化酶试验法不受影响;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和血尿素氮可升高。本品不干扰用碱性苦味酸盐法对血或尿中肌酐量的测定。6.孕妇慎用;哺乳期妇女一次口服本品1g,可在乳汁中测得少量药物(<服用量的0.3%。24小时平均浓度为0.25mg/L~3.3mg/L。由于尚不明确本品对婴儿的影响,故哺乳期妇女服用本品应谨慎或暂停哺乳。7.尚无6个月以下小儿患者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疗效的资料。然而,已有有关其他头孢菌素类药物在新生儿体内蓄积(由于此年龄段小儿的药物半衰期延长)的报道。8.在老年人(≥65岁),本品的平均药-时曲线下面积(AUC)相对于年轻成人增高35%~60%。老年患者宜在医师指导下根据肾功能情况调整用药剂量或用药间期。
- 【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
- 【有效期】24个月。
- 【生产厂家】齐鲁制药有限公司,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0301
- 【生产地址】济南市工业北路243号,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849号
- 【条形码】6915798002744,6973970990043
- 【药品本位码】8690402100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