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现就江西省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本省范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申报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二)列入国家发改委管理定价药品目录而国家发改委暂时未制定价格的药品,以及列入江西省省管定价药品目录以及列入我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等增补目录的药品,需向我委申报制定或调整价格;列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省内生产(经营)企业需向我委提出定价申请。
二、申报材料的报送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报送。药品定(调)价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邮寄或直接送达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办公地址:南昌市洛阳路226号,塑料大厦8、9层;邮政编码:330002;电话:0791-6112283。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企业申报药品价格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1.填写《江西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见附表1,可网上下载);
2.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须提供进口注册证);
3.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证书复印件;
5.受委托申报价格的,应当提供委托企业出具的正式委托书;经办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报企业出具的介绍信;
6.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复印件;
7.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
8.专利药品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原研制药品应出具发明国家专利证明,优质优价药品应出具相关文件等的复印件;
9.本省企业生产的药品需要提交《药品价格申报成本情况表》(见附表2,可网上下载);
10.其他与药品价格审核有关的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受理
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对企业提交的定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不属于申报范围的,告知申报人不受理;
(二)申报资料可以当场更正内容的,允许申报人当场更正,但须在申报表中注明;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
(四)申报资料属于受理范围的,资料齐全,或者申报人按照要求全部补充申报资料的,予以受理;
(五)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需在受理7日内(从签收当日起计算,节假日顺延),将申报材料交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企业申报药品价格,不收任何费用。
四、药品价格的审批和公布方式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规定,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意见。除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外,均在江西省发改委网(http://www.jxdpc.gov.cn)、江西省医药价格信息网(http://www.jx111.com/yiyao/down_ad.asp)和价格视窗网(http://www.jgsc.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有不同意见的,须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邮箱(sjc@jxdpc.gov.cn)提出意见。过期即视为无不同意见。
每月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一、三、五下午(节假日除外),药品价格主办人员在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办理药品价格事项,听取企业意见,提供咨询服务等。其他时间可通过电子邮箱(sjc@jxdpc.gov.cn)、电话(传真)0791-6224898联系。
我委制定的药品价格文件,通过江西省发改委网站、省医药价格信息网站、价格视窗网站向社会公布。
原凡以《江西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表》制定的药品价格,在我委下发正式文件制定了新的价格后自动失效;其余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但在有效期结束前,企业须按本规定要求及时进行申报。
本通知自二○○八年十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附表1.江西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
附表2.药品价格申报成本情况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