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2009-02-07 11:23:47    来源:  作者:

  记者从黑龙江省物价局了解到,黑龙江省物价局近日出台了《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已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在销售时不能超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据悉,《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有关文件,结合黑龙江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办法》对药品定价(核价)审批原则、定价(核价)的申报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定价时,应向省物价局出具正式请示报告;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黑龙江省物价局已经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可在不超过政府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销售。

  据介绍,该《办法》在黑龙江省首次出台,对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药品定价、核价价格全部通过黑龙江省价格信息网和《黑龙江价格公报》公布。《办法》执行之前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与该《办法》相抵触的,以该《办法》为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8]361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完善黑龙江省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范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政府药品定价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药品价格申报审批程序,提高政府定价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黑龙江省生产和销售的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以及进入黑龙江省销售的纳入国家和黑龙江省政府定价目录的省外药品,包括国产药品、进口药品、进口分装药品,其价格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定价(核价)审批原则

  (一)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黑龙江省物价局已经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在黑龙江省销售时不得突破已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低于最高零售价格销售不限,也不需要再到省物价局办理定价(核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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