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等生产假减肥胶囊(中药减肥胶囊)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初至2014年3月,被告人叶某购进减肥胶囊,自行印制含有“中药减肥胶囊”等字样的包装盒,并在宿迁市宿城区其租住处进行包装后通过网络销售。2013年5月左右,被告人蔡某参与上述生产、销售活动。2014年3月19日,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民警在二被告人租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生产假药的包装盒及尚未销售的成品假药70余盒等物品。经扬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中药减肥胶囊”中,检测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西布曲明”、“酚酞”为严重危害人体神经系统的违禁添加物质)。
裁判结果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人叶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蔡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关联资料:互联网对“美袭来中药减肥胶囊”的描述(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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