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两人销售假药“筋骨强胶囊”被判刑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某在明知“筋骨强胶囊”是假药的情况下,多次向唐某某销售“筋骨强胶囊”,唐某某在明知“筋骨强”胶囊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将“筋骨强胶囊”销售给人民群众,从中获利。云阳县食药监分局在立案处理后,立即将该案移交给云阳县公安局。公安部在2015年将该案列为“利剑”行动第二批督办案件。
法院认为,刘某某、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筋骨强胶囊”是假药仍然销售,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其犯罪情节个有悔罪表现,给予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九千元。同时,依法对刘某某、唐某某宣告了生产、销售药品的禁止令。
该案的判决,在云阳县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云阳县食药监分局进一步加大药械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行为,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