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工〔2009〕13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现将环孢素等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其中在附件备注栏内标注“*”的药品为《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附表中价格自原公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文件精神,撤消苏价工〔2007〕89号、苏价工〔2007〕71号文件中2ml、5ml、10ml莲必治注射液的价格;阿莫西林单独定价企业“联邦制药”变更为“珠海联邦制药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江苏长澳”变更为“深圳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苏价工〔2004〕202号文件中阿莫西林“干糖浆剂”统一变更为“颗粒剂”。
因鸦胆子油软胶囊属于中药,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药定价目录内,撤消其在苏价工〔2008〕79号文中的价格,改由企业自主定价销售。
撤销苏价工〔2009〕74号文中“复方氨基酸(20AA)”的价格,待我局重新制定价格后方可销售。
编号为D08110351“江苏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规格为100ml:4mg的溴已新价格在2008年11月25日就已经作废,仍执行苏价工〔2007〕175号文中公布的价格。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