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泰满意医药大东街连锁店从无证企业进药被罚

2019-04-12 09:37:47    来源:  作者:

对四川天泰满意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大东街连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4月8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监行罚决〔2019〕5号

当事人:四川天泰满意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大东街连锁店
地 址:达州市通川区大东街73号
邮 编:635002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602696708
企业负责人:杨黎利,女,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经查明:你店共购进三宝胶囊(批号:161001)5盒,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XX元∕盒,销售金额为XX.XX元,货值金额为XX.XX元;安神胶囊(批号:20161102)6盒,销售了4盒,销售价格XX元∕盒,销售金额为XX.XX元,货值金额为XXX.XX元;明目地黄丸(批号为161201)5盒,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XX元∕盒,销售金额为XX.XX元,货值金额为XXX.XX元。上述药品销售金额为XXX.XX元,货值金额为XXX.XX元。
相关证据:1、四川天泰满意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大东街连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602696708、《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四川天泰满意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大东街连锁店企业负责人杨黎利身份证复印件;3、四川天泰满意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大东街连锁店药品销售价格单;4、扣押物品清单;5、现场检查笔录;6、负责人杨黎利委托书;7、受委托人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8、对罗某某、赵某的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之规定。
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四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明知来源不合法,仍然继续销售或者使用的”之规定。
处罚决定:对你店给予:1、对未销售的批号为161001“三宝胶囊”3盒、批号为20161102“安神胶囊”2盒、批号为161201的“明目地黄丸”3盒予以没收;2、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3、罚款人民币1212.00元,共处罚没款136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达州市通川区竹阳街62号)财务审计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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