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冠星医疗器械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被罚

2019-06-10 13:41:09    来源:  作者:

宜春市场监管局公开2019年4月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奉新县冠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上榜。

宜春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宜春全市2019年4月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公开奉新县冠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案

序号: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器)罚决〔2019〕1号
案件名称:奉新县冠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奉新县冠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60921MA35KX6A6J
法定代表人姓名:许正军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5130291976****4711
主要违法事实: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8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
备注: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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