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和伪劣药品 对药品流通票据必须严加管理
在药品的采购和验收过程中,跟随药品流转的各种书面凭证,即药品票据,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采购单位之间的重要纽带。虽然目前药品采购渠道、验收环节愈来愈规范,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企业在采购前把关不严,在验收中对票据审核不仔细,使假劣药品有了可乘之机。本文揭示了药品流通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引起企业的关注,及时采取措施,堵住假劣药品的流通渠道。
目前在药品流通领域,尤其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环节,对药品票据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同时也有一些不合法的票据存在,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药品质量安全问题,亟待引起药品经营企业的重视。
虚假票据问题成为药品安全隐患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药品票据不是由供货单位开具的原始票据。跟随药品流转的随货联、出库单、发货单或送货单等票据应该是供货单位销售药品时,由供货单位销售部门填写的药品销售凭证。但是有些药品随货票据却是由药品销售人员私自开具的货物清单。票据上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不完整,填写错误的地方随意涂改。既没有供货单位的公章,也没有供货单位销售专用章,有些票据甚至没有任何表明来货单位的信息。还有些销售人员手里拿着供货单位的一本本空白的、盖有供货单位“发货专用章”的票据,需要时,由药品销售人员自行随意填写。
销售人员瞒着公司乱开虚假药品票据。现在很多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的购进、销售实行了电脑管理,药品的随货票据全部为电脑打印单据。但是,有的销售人员瞒着公司,自己为生产企业销售产品,他没有办法提供公司统一的电脑票据,只好仿照公司电脑票的形式打印随货票据。这些票据没有供货单位的统一编号,即使有,也是销售人员自己随意编写的。更有甚者,有人就用在市场上买到的发货单或送货单作为药品票据,在销售时临时填写。
增值税发票中的药品与实际到货的药品不一致。供货企业增值税发票上写的药品品种与实际销售的药品不一致,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购货单位需要增值税发票做账,供货企业才提供票据。还有的增值税发票上只写“药品一批”,而没有写明具体是什么药品,也没有附药品清单,如果药品出现问题,则无法追踪其真实来源。
药品的运输凭证不能真实反映药品的物流情况。有些药品的供货单位地址明明在外省,但是药品运输的物流发货凭证却显示为本省;收货单位应该为某一城市的要货企业,运输凭证却显示药品是发给某小区的某个人;有些企业对药品的运输物流凭证没有留存;有的企业虽然留存了,却没有对物流运输凭证的有效性进行验收。
这些问题的存在,为药品销售人员无证经营提供了机会,为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市场提供了渠道。不规范的票据成了滋生出租、挂靠等违法经营的土壤。有些药品销售人员自己组织药品货源,租用不符合条件的仓库,借用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名义,自行向要货单位销售药品。药品的来货渠道和质量都没有书面的跟踪凭证。当要货单位需要票据做账时,这些人就到有证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支付给开票的企业一定的费用作为挂靠费,同时让要货单位将汇款打入挂靠企业,通过合法企业收取销售药品款项后,再从合法企业提出药品款。由于这些人自行租用的仓库常常不符合药品储存的规定,因此在药品的保存和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情况,给用药安全造成很大的隐患。
加强管理铲除违法经营的生存土壤
对于药品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首先从法律体系上进行完善。比如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增加对药品运输物流凭证验收的内容,对药品合法票据的概念,挂靠、“走票”行为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应增加对药品运输物流凭证保存的要求,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按规定执行。
其次,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同时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对药品票据的管理。在采购环节,应该对供货企业的合法性、药品销售票据的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将有效的药品票据样本留存备查。
在验收环节,必须对药品的供货渠道、药品物流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对随货的药品票据,应与购进审核时留存备查的有效药品票据样本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验收,对与留存样品不一致的药品随货凭证,必须与直接供货单位进行核实,买卖双方互相认定,得到确认后再验收入库,不符合要求的绝不验收入库;企业还应对每次到货药品运输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验,尤其对凭证上标示的收件(货)人的合法资格要仔细核实、严格把关,对凭证中收件(货)人、药品数量与合同中签订的要货方名称和药品数量不相符,未查明原因不能收货,并对相关物流凭证保存备查。在退货环节,企业应加强对退货药品凭证的管理,退货药品应索取或出具有效的退货药品冲票凭证,退回供货方企业的,应保留相关的原始凭证(托运单、自提签单等),以有效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链接:国家药品编码实行三码并用打击假冒伪劣药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的通知》,对批准上市药品实行编码管理,意味着今后上市药品都将有自己的身份“条形码”。笔者认为此举不仅方便药房管理,同时也方便药品监管部门打击假冒伪劣药品,让消费者吃了颗“定心丸”。
据悉,国家药品编码实行本位码、监管码和分类码三码并用。本位码用于国家药品注册信息管理,在药品包装上不体现。药品首次注册登记时赋予本位码,是国家批准注册药品唯一的身份标识。监管码用于药品监控追溯系统,直接体现于药品包装上。分类码用于医保、药品临床研究、药品供应及药品分类管理等,在药品包装上不体现。据了解,在实施药品编码管理后,无论药品销往哪里,只要扫入编码就可以知道该药的厂家、药物成分,将便于药监部门开展监察工作。
但据笔者了解,目前我国商品条形码技术防范还不够严谨,有的追溯系统只是涵盖了商品的流通环节,生产和销售两端尚不能覆盖;一码多印、回收旧码、盗码批量造假等漏洞还不时存在。条形码的作用还只是停留在方便终端仪器的快速、自动扫描和识读,用以统计销售数量和结算货款等,并无任何防伪功能。事实上,电子监管码一直为部分企业所抵制,有些企业把电子监管码标志存放于仓库中,实际并未使用。已使用电码防伪的企业停止使用,未使用的企业则拒绝使用,实际上这些企业都是真心防伪、负责任的企业。
实践中,各行各业就电码防伪的纠葛还在不断演绎和深化,而造假者也没有闲着,他们早已经盯上电码防伪技术。通过网络搜索发现,一段时间以来,因电码防伪被造假者成功仿制,导致真假不分、弄假成真的消费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见诸各地媒体。发明电码防伪,本意是为了防假护真,明辨真伪,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护,但市场实践的结果并非如此。为此,笔者认为,要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仅仅通过推广防伪技术是远远不够的,与之同步配套的还是技术的不断创新,最根本的则是规范市场,真正使企业自律,把人管住,让企业主真正成为第一责任人。
其次是政府及部门要负总责,查找假药根源是药监人的责任,生产放心药品是企业的责任,作为消费者,举报协助打击制造药害的人群,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健全法规制度,增强强制执行力度。注重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尤其是各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合介入,必须加强公安、邮政、工商、交通等部门的协查机制,形成药品打假合力。二是增强执法力量和强化宣传教育效果。执法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学习,练好内功,才能让假劣药品无处遁形。三是加快推进农村供应网络建设,将合格药品配送到农村药品市场。加强信息收集,延伸监管触角,要利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成果,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支撑体系,以减少监管盲区和漏洞,抓好源头,规范进货渠道,从源头上把好药械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