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商价字[2009]1213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感冒清胶囊等283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附件中所列药品为达到GMP标准的最高零售价格。“备注栏”注明企业的为优质优价药品企业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备注栏”内标有“△”的品种或剂型为国家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的处方药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待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后按其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表中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当市场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请及时报告。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原公布、公示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