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改委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2011-01-27 10:14:09    来源:  作者:

赣发改商价字[2011]191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定价药品属省定价品种,我委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1月3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11012710212811.xls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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