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 我曾经这样误解过
“出现药物过敏就是药品质量有问题” 如果没有既往的某类药物过敏史,现有的医学水平很难预测药物过敏是否会发生。药物过敏绝大多数不是药品质量问题,因而发生药物过敏后盲目要求退药,实际上是不合理的要求。
“发生药物过敏是医生开错了药” 发生药物过敏是患者自身对药物反应异常所致,并不是医生的过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除非是以下两种情况:一、医生在得知患者有某药过敏史时,还继续用该药或结构类似药;二、法定应该皮试的药物而未进行皮试,用药后引起药物过敏反应,则属于医生的过错。
“以前用过的药物不会过敏” 一般来说,人们在第一次使用某种药物时并不容易发生过敏反应,因为药物过敏反应是一种“抗原抗体反应”。药物大多是一种半抗原类物质,它第一次进入人体后,会刺激人的免疫系统产生相应的抗体,当这种药物再次进入人体后,才会引发抗原抗体反应,从而使人发生过敏。所以,人们对同一种药物使用的次数越多,对这种药物产生过敏反应的可能性就越大。第一次用药没有出现过敏反应,不意味着终生“免疫”。
“过敏反应会在短时间发生” 很多人认为药物的过敏反应都会发生在用药过程中或用药后不久,对于用药较长时间后才出现的皮疹则常常不太在意。其实有些药物引起的过敏反应,特别是首次使用解热镇痛药、磺胺类或巴比妥类药物等引起的过敏反应,常有一定的潜伏期,多数会在用药后4~20天(平均7~8天)内出现,少数可数月后才出现。所以,一旦出现药疹,通常在20天内用过的药都是可疑对象。
“用药量小就不会过敏” 减少用药剂量可以减轻药物的毒副作用,但多数药物的过敏反应与用药的剂量大小无关。有些药物即使用量极少也会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例如有些人在做青霉素皮试时就可能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有些高敏体质的人甚至闻到青霉素的气味就会发生过敏反应。
“吃药打针才会引起过敏” 致敏药物不论通过何种途径进入人体都会引发过敏反应,外用、滴鼻、滴眼、滴耳、吸入、栓剂、埋植等同样可致敏。总之,凡曾引起过敏的药物,应严禁以任何形式再使用。
“中药不会引起过敏反应” 很多人认为引起过敏反应的药物都是西药,因为西药都是化学合成的,而中药大多数都是“纯天然”的,不会引起过敏。其实,有些中药也含有不同的化学成分或蛋白质物质,同样会使人发生过敏反应。例如全蝎、僵蚕、蜈蚣等中药都含有易引起过敏的组织胺样物质和溶血蛋白质等;朱砂、铅丹等矿石类中药中也含有铅、汞等容易导致人过敏的成分。近年来,在临床上有不少患者因使用鱼腥草、双黄连、柴胡、牛黄解毒片、穿心莲等而出现程度不同的过敏反应。这些情况均说明,有些中药也会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
“发生药物过敏自行停药即可” 发生过敏反应,停止用药只是首要措施,应该再找专业医生进行诊断,同时密切观察,合并有系统损害时,还应根据病情对症治疗。发生药物过敏后要多饮水,以便残存致敏药物迅速从体内排出,必要时还需输液,并应用糖皮质激素类等抗过敏、抗炎药物,以防药疹进展成致命的红皮病、大疱性表皮松解症,以及多脏器损害。
链接:对药品不良反应务必“可疑即报”
7月9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2004年版《管理办法》相比,该修订草案首次确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可疑即报”的原则,首次明确划分了个例不良反应、群体不良反应的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作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只要发现可能与药品相关的不良反应或事件,就应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或事件一般应在发现或获知后30日内报告,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或事件应于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3日内报告。对于群体不良反应或事件,报告单位应立即上报给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发现群体药品不良事件后应积极救治患者,同时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使用等相关控制措施。
与2004年版《管理办法》相比,修订草案新增了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最新的药品安全性信息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条款;还增加了“药品在境外因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和使用或撤市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在1日内报告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内容。
修订草案要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可根据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或事件报告分析结果,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可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与2004年版《管理办法》相比,修订草案除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外,还细化、增加了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