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行罚〔2019〕16号)中,省局对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肽类激素(外用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9年7月2日,根据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转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湖南永辉医药有限公司的情况汇报》,在5月份针对药品经营企业“百日行动”之后的复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交由稽查局查处。稽查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经查,你公司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6日从南海朗肽制药有限公司购进外用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163006,规格:70000IU/支,批号:201803004)480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国家食药监总局《201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上述产品判定为肽类激素。你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销售50支、9月4日销售60支至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至今已使用34支,在你公司发出召回通知后,召回76支。目前,你公司库存上述药品446支(含召回的76支)。上述产品购进价格为136.6元/支,销售价格为151.78元/支。现库存446支(含召回的76支)。货值金额446支*136.6元/支+34支*151.78元/支=66084.12元,违法所得为34支*151.78元/支=5160.52元。2019年7月2日执法人员经本局领导批准对你公司库存及召回的446支外用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进行了查封,存放于你公司的2号冷藏库。你公司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情况下,超范围销售外用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应现《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查封的446支外用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2.没收违法所得5160.52元。3.处货值金额66084.12元2倍的罚款66084.12*2=132168.24元,罚没款合计13732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