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骜驰贸易经营未取得注册证医疗器械案

2020-08-08 13:26:11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青处〔2019〕292019000565号》中,涉及到上海骜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青处〔2019〕292019000565号
案件名称:上海骜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骜驰贸易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205964887474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照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自2017年6月起,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开设的“孕育广场”网店对外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诊断试纸”(笔型5人份/盒)的医疗器械。至案发,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9.9元/盒*2000盒=19800元。违法所得19800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8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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