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广处字〔2020〕01号》中,青海广播电视台发布关于仙藜口服液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遭处罚。
经调查查明:青海广播电视台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6日,在青海经济广播FM107.5频率22:00—23:00和23:00—24:00两个时段,以“探索生命”节目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仙藜口服液”药品广告36期。广告中多次以患者的名义出现“我用了4天的时候,手指脚趾疼减轻了..灵活一点了...”“这效果怎么这么快呢...”“见效非常的快,一点副作用没有...”“因为我才喝了有一个礼拜,效果真是特别好...”“到现在我用了15天了...我就用了效果挺好...”“我和老伴正用这仙藜口服液,效果特别好...”“我用了4天的时候,手指脚趾疼减轻了灵活一点了...”等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青海广播电视台在青海经济广播FM107.5以“探索生命 ”节目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仙藜口服液”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广告发布业务已有多年,应该熟知药品广告发布规定,在已知“仙藜口服液”药品广告审查内容的情况下,变相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药品广告。且当事人自2018年元月至该案发之日。因发布违法广告已被我局行政处罚过四次,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以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22460元;二、处107380元罚款。合计:129840元(壹拾贰万玖千捌佰肆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