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假药的规定,是针对具体药品品种和药品质量而言的。定性为假药的非药品必须要有具体的冒充对象(即真药)和检验标准,如果连真药都不存在,那就无所谓假药、劣药了。假药、劣药是相对真药(合格药)而言的,非药品是相对药品而言的,二者不能混淆,不能用药品的定义来判定药品质量的假、劣,药品质量只能用药品标准来衡量。假药和劣药都属于不合格药品,而合不合格只有经过检验才能确定。
可按虚假宣传论处
“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其冒充药品销售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上两部法律分别从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方面,对商品销售时不能进行虚假宣传做出了明确规定。非药品在销售时冒充药品,声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药品功效,当然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虚假宣传。对销售中的虚假宣传,两部法律都具体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尚须分清具体违法形式
对于“非药品冒充药品”,凡是以药品形式出现,有具体冒充对象的,我们必须坚决依法按假药严厉查处;而对那些以非药品形式出现,无明确冒充对象,只是在销售时声称有药品功效的,只能由其相应的执法机关去处理。对此,也有执法人员建议:对那些以非药品形式出现,在销售时声称有药品功效的,首先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认定它是药品,然后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中“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规定判定其为假药。笔者认为,非药品是无法用药品定义认定的,因为非药品本来就是针对药品而言的,其本质并不具备药品功效。非药品在销售过程中声称可以“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等”并不是事实,而是“冒充”,不能用“冒充”的事实来认定其就是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