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进药必须"验票" 深圳严打药品挂靠经营
药店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否则药品将被视为验收不合格,禁止流入市场。
8月21日,记者从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即日起,该局将结合2009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对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进行严格检查。希望以此打击“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和经销假劣药品违法活动。
“挂靠经营”是医药行业存在的怪象,即一些无证的经营者或医药代表挂靠在医药企业下,开展经营活动,不但为假劣药的流通提供了渠道,并为医药回扣的支付提供了便利,这一直被视为“行业毒瘤”。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到货验收时,应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而药品零售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企业对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税票及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
据悉,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结合2009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对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进行严格检查。如果检查发现票据问题,将对批发企业或者零售药店进行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格。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整治行动可严查假药,一旦发现流入市场的假劣药品,可通过购销票据逐层追溯源头;此外,严格票据管理还可以压缩“挂靠经营”等暗中交易现象的生存空间,在一定程度上给虚高的药价挤水分。
链接:天津市遏制药店从非法渠道进药 确保用药安全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天津市2009年药品监管工作会上获悉,今年本市药监部门将严格监管药品购销渠道,严打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确保津城百姓用药安全。
据了解,非法渠道购药是导致假劣药产生的主要根源。近年来,本市药品零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药店为抢占市场,从非法渠道购进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品,然后砸价销售。这些行为使假劣药品流入本市药品零售市场,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也给消费者带来用药安全隐患。
为此,今年本市药监部门将加大对药品购销渠道及票据留存的监督检查力度。执法人员会不定期到药品零售企业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药品,将其与相同品牌、相同厂家生产的正规渠道药品作比较,如发现药价偏低、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执法人员可当场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票据。凡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企业将受到核查;供货单位为外埠的,直接向外埠药监部门发函核查加以确认;对购销渠道违法,无合格票据的,一律严肃查处。另外,凡购进药品都要有合法票据,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同时票据及记录保存总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另外,市药监部门提醒市民,一旦发现药店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情况时,可拨打27232830向药监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