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0〕4001号》中,涉及到南充川口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定制式固定义齿案。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0〕4001号
案件名称:南充川口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定制式固定义齿案
当事人:南充川口义齿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定制式固定义齿(出厂编号:20190330090,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药监综械管【2019】40号文件附件2《2019年国家气疗器械抽检(国家级预算项目)产品检验方案》中10080定制式固定义齿检验方案规定。当事人于2019年3月30日接受南充市高坪极色口腔诊所订单,于4月1日生产定制式固定义齿(出厂编号:20190330090)成品一副4颗,在出厂交付使用前(2019年4月10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抽样,将该产品抽样并送检。你单位对该产品拟定销售价格为240元,但未对所生产的定制式固定义齿(出厂编号20190330090)上市销售,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